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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17年9月1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
(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2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2002年7月24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
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4年5月18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2年10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3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
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人民法院、*人民*关于办理刑事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比记忆]本法第14、15、26、27条规定了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需掌握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9大主体以及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7大主体。其中国务院、中央军委、*法、*检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双重主体。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13/1/89]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
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
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
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
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
主要问题进行讨论。[11/1/61]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17/1/63]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
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
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13/1/89]
第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
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
向委员长会议报告。[11/1/61]
第三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
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11/1/61]
[难点注释]公布是原则,不公布是例外,本条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
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
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
终止审议。[17/1/63]
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签署*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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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